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2002年3月21日)
最近,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目录收载了5类40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公告要求:
一、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05号)中规定的品种及经审批公布的新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新饲料添加剂需办理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
二、凡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严格执行《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简称《规范》)的规定,不得添加《规范》附录二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凡生产含有《规范》附录一中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必须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
三、凡在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休药期、配伍禁忌等有关规定。
四、人用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遵守《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未办理兽药、饲料添加剂审批手续的人用药品,不得直接用于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