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传输网发展现状(容量、技术水平等);
(二)传输网发展需求预测;
(三)传输网发展思路和目标;
(四)传输网路由图(含现状和规划);
(五)规划期内传输网建设项目框架(路由、规模、建设时间、投资及资金筹措)。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对报备规划进行审查。
非本细则第三条要求必须报备的规划,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自行确定是否审查。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综合规划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应将报备规划分送本单位内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审查备案规划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采取专家咨询或召开有关部门联席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现备案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等内容,有权责令申报单位改正。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受理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备案的规划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企业(或单位),其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审查、审批事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在备案过程中隐瞒重大事项的,或者备案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内容而未改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
电信条例第
七十九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