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备说明;
(二)规划文本;
(三)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的文件应提供一式十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文件数量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 报备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备规划的编制过程、内容、审议程序及意见等基本情况简介;
(二)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备的行业五年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通信市场的预测;
(二)省内通信网络建设的现状和规划(通信能力、技术水平、投资及投资构成等);
(三)省内通信业务及服务水平的现状和规划(业务收入、主要业务的用户数和普及率水平等);
(四)省内电信码号资源的利用现状和规划;
(五)省内通信频谱资源的利用现状和规划;
(六)省内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互通现状和发展;
(七)省内通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规划;
(八)应急通信及党政专网的现状和规划;
(九)省内网络及信息安全的现状和对策;
(十)通信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现状和规划。
第十条 企业(或单位)报备的五年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市场预测;
(二)通信网络建设的现状和规划(通信能力、技术水平、投资及投资构成等);
(三)业务及服务水平的现状和规划(主要业务、用户数、服务质量等);
(四)经营状况及规划(经营战略、财务、人力资源等);
(五)号码资源、频谱资源的利用情况与规划;
(六)互联互通情况;
(七)通信普遍服务的承担情况和规划;
(八)网络及信息安全的情况及对策;
(九)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
第十一条 行业和企业(单位)滚动规划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同五年规划,按照近细远粗的原则,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上年规划完成情况和当年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当年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等。
滚动规划与五年规划的规划期相同时,可不编制和报备滚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