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根据《办法》二十四条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见附件1)。
各银行机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自2002年第1季度始向人民银行报告网上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对未按要求报告网上银行业务基本情况及风险状况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其他事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可参照《办法》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此文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的外资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1.网上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表
2.网上银行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及说明(只发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网上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表(季报/试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单位:万元、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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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类型 │改变│修改│注入│数据漏密、丢│未授权│系统│资金│其┃
┃ │网页│程序│病毒│失或受损 │使用 │中断│损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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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非物理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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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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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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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勾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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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接触(物理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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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感染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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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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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因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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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然因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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