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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1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九、年度报告中的偿付能力状况部分按照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的要求编制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十、公司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送达中国保监会,否则我会将依照《保险法》第13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报送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保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一、我会将对2001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虚假不实的,将依照《保险法》第140条的严肃处理,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或责令公司免去有关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十二、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公司及其产寿险两个子公司分别编报2001年度报告,由集团公司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平安保险公司除编报公司合并报表外,还应该单独编报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寿险业务利润表和产险业务利润表。
  十三、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公司,可以免于报送年度报告。该经营期与下一年度合并编制财务报表。
  十四、从2001年度开始,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需经保监会核准。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关于分配预案的决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年内股权变动和年末股权结构、分红预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等。公司在保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股利分配。
  十五、公司还应报送电子报表格式的2001年度财务报表,电子报表格式另行下发。
  十六、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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