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本通知的特别规定。各规定有不同要求的,按照从严不从宽的原则执行。
(一)报表附注中应特别注意披露以下项目:
1.会计政策中的各种保险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假设和方法,以及合并报表范围;
2.主要的长期股权投资;
3.存出资本保证金的情况;
4.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明细和会计年度内最后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净值和买卖价格;
5.保费收入明细。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分类披露保费收入明细:(1)按险种划分的保费收入。寿险业务按照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和年金分类,再进一步分为个险和团险;并单独列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保费收入。财产险业务按照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企财险、家财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农业险、其他险分别列示。(2)首年保费收入和续年保费收入。(3)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属地来源(欧盟、美国、东南亚地区等);
6.按照分保费收入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出公司的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明细;
7.按照分出保费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入公司的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明细;
8.投资收益明细;
9.财产险业务赔款支出和各准备金提转差按照前面第5点的险种分类分别列示;
10.营业费用明细;
11.寿险业务佣金支出按照首年佣金支出和续年佣金支出分别列示,财产险业务的手续费(含支付给代理公司的佣金)按照前面第5点的险种分类分别列示;
12.分红保险的应付红利和红利支出;
13.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14.或有事项、期后事项与表外业务。
(二)各种附注信息,有上年对比数的,应采用年度对比的方式列示。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根据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参照前面(一)、(二)项的规定进行报表附注的披露。
七、除经保监会特别批准外,财务报表均应由保监会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我会在对年度报告复查过程中若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将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中注协依法处理。
八、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至少应包括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情况、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分析、负债结构分析、准备金分析、收入分析、各种支出分析、利源分析等内容。在管理建议书中,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管理建议书应与年度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