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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1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2001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1]198号 2001年12月10日)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有关法规的切实执行和200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年度报告编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会计法》等法规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01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等。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三、年度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简介、主要财务和业务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年度内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再保险安排、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其他事项。鼓励寿险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内在价值有关信息。
  四、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必要,公司可以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一)不需要在财务报表或报表附注中披露,或者在财务报表已经披露但需要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做出进一步说明的重要财务事项;(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应采取的解决措施。
  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均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不得以汇总会计报表代替合并会计报表,也不得随意减少或扩大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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