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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9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
 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1]6号 2001年1月9日)


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我会允许保险公司将资本保证金有条件地存放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可以以大额协议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金、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保证金可以以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专户存储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二、为保证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必须约定:“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资本保证金”。必须在资本保证金定期存单背书或在协议中加注“保险公司以资本保证金定期存单向存款银行质押融资以及任何款项转移或处置的行为,必须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背书和协议,必须由存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签章认可。
  三、资本保证金大于或等于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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