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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
 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1]157号 2001年8月28日)


各保监办,各保险经纪公司,各保险公估公司:
  现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业务的常驻人员的备案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业务的常驻人员应到当地保监办备案。常驻业务人员是指在业务所在地连续驻留30天以上的业务人员。
  二、备案时应递交以下材料:(一)保监会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常驻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联系方式等;(四)常驻业务人员的主要工作任务说明。
  三、备案材料由当地保监办留存备查,不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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