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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
 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1]95号 2001年4月11日)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各中资寿险公司:
  为促进中资寿险公司积极稳妥地进行产品转型,防范经营风险,现将《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资寿险公司在开办分红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等新型产品前,应向我会报送拟推广开办地区名单。待我会批准后,获准开办地区的分支机构应向当地保监办申请对其是否具备开办条件进行验收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一式二份。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该产品的文件复印件或由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盖章的《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复印件。
  (四)其总公司同意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的文件复印件。
  (五)条款、费率。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该产品的现金价值表(示例)或退保金表(示例)。
  (六)产品宣传材料
  (七)保监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具体产品的验收工作,当地保监办参考《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并根据我会的具体文件要求组织进行。
  三、保监办在完成验收工作后,应向提出验收申请的中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发文通知验收结果。
  四、对通过验收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应按我会要求对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办理备案手续。
  对未通过验收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不得为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办理备案手续,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也不得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
  五、我会对保监办进行的验收工作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若抽查结果不合格,将勒令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停止开办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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