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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失效]

  六、本通知下发前正在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应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当地保监办补办开办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手续。
  对于尚未正式成立保监办的地区,在该保监办正式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保险公司应向该保监办补办备案手续。
  七、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


  2.停止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

附件一:        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




┌────┬─────────────────────────────┐
│备案单位│                             │
├────┼─────────────────────────────┤
│产品名称│                             │
├────┼─────────────────────────────┤
│ 险别 │                             │
├────┼─────────────────────────────┤
│产品类别│                             │
├────┼─────────────────────────────┤
│保监办受│                             │
│ 理时间 │                             │
├─┬──┴─────────────────────────────┤
│保│                                │
│险│                                │
│责│                                │
│任│                                │
├─┼────────────────────────────────┤
│责│                                │
│任│                                │
│免│                                │
│除│                                │
├─┴──┬─────┬──────┬────────────────┤
│保险公司│     │保监会备案号│                │
│报备文号│     │或批准文号 │                │
├────┴─┬───┼──────┼────────────────┤
│保险公司同意│   │      │                │
│该地区开办本│   │      │                │
│产品的文号 │   │      │                │
├──────┼───┤保监办备案号│                │
│保险公司向保│   │      │                │
│监办申请备案│   │      │                │
│的文号   │   │      │                │
├──────┼───┤      │                │
│拟开办地区 │   │      │                │
├─┬────┴───┴──────┴────────────────┤
│保│                                │
│监│                                │
│办│                                │
│印│                                │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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