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通知下发前正在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应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当地保监办补办开办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手续。
对于尚未正式成立保监办的地区,在该保监办正式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保险公司应向该保监办补办备案手续。
七、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
2.停止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
附件一: 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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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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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 险别 │ │
├────┼─────────────────────────────┤
│产品类别│ │
├────┼─────────────────────────────┤
│保监办受│ │
│ 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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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险│ │
│责│ │
│任│ │
├─┼────────────────────────────────┤
│责│ │
│任│ │
│免│ │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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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保监会备案号│ │
│报备文号│ │或批准文号 │ │
├────┴─┬───┼──────┼────────────────┤
│保险公司同意│ │ │ │
│该地区开办本│ │ │ │
│产品的文号 │ │ │ │
├──────┼───┤保监办备案号│ │
│保险公司向保│ │ │ │
│监办申请备案│ │ │ │
│的文号 │ │ │ │
├──────┼───┤ │ │
│拟开办地区 │ │ │ │
├─┬────┴───┴──────┴────────────────┤
│保│ │
│监│ │
│办│ │
│印│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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