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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75号 2001年3月17日)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各寿险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开办经中国保监会备案或批准的人身保险产品前,须向当地保监办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保险公司向当地保监办申请备案人身保险产品的正式文件。
  (二)《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三)除短期意外险外,应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该产品的文件复印件或由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盖章的《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复印件。
  对短期意外险,应提供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和备案表复印件。
  (四)其总公司同意在该地区开办该人身保险产品的文件复印件。
  (五)条款、费率。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该产品的现金价值表(示例)或退保金表(示例)。
  (六)产品宣传材料。
  (七)当地保监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需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验收后才能开办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验收合格准予开办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保险公司报送材料完整且装订整齐的,保监办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存底,一份退还保险公司。
  未经当地保监办备案,保险公司不得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
  四、对已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进行修改的,保险公司须经其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到当地保监办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须同时办理原产品的停办手续。
  五、保险公司停止开办已在保监办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应持《停止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到当地保监办办理备案手续。保监办在《停止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存底,一份退还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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