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协调解决十冶
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89号)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你省《关于恳请协调首钢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陕政字[2001]85号)由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财政部研究办理。为此,我们与首钢总公司、十冶进行了座谈。经与财政部研究认为,几年来,你省在十冶的“两上确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给予企业很大的支持。目前造成十冶产生各项拖欠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管理体制不顺,相关事务的责任主体不清。现就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你省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61号)精神,对十冶历史拖欠的离休人员医药费一次性予以补发。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你省要尽快建立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通过将十冶离休人员纳入所在地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保证其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二、关于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问题。首钢总公司要督促并帮助十冶制定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用。十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若企业困难,可通过先建立统筹基金、后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三、关于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这属于企业和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工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在经济效益下降时,应适当降低工资水平。首钢总公司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四、关于解决待岗人员生活问题。十冶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生活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十冶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01年底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首钢总公司要督促十冶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并逐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