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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关于对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核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施。
  (三)整改阶段,时间为8月至9月。各地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人员要立即予以纠正;一时不能完全纠正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改正。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对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序清理收回。对弄虚作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立即委员会发,并依法追回已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四)总结验收阶段,四季度进行。各地要在9月底前将稽核情况汇总,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并附书面总结汇报材料,报送我部社保中心。我部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是今年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管理、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管好用好基金、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筹划,精心组织,依法办事。要借鉴2001年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成功经验,切实把此次稽核抓出声势、抓出力度、抓出成效。各地可将此次稽核与社会保险登记年检结合起来,在进行专项稽核的同时,完全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工作,并将专项稽核的有关内容逐步纳入年检范围,实现年检稽核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制度化。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稽核工作。同时,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稽核。按规定应对稽核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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