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的并轨工作要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驻辽中央困难企业拟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首先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并轨实施方案,包括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中心职工签订的协议书、领取基本生活费明细表、当期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构成、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拖欠职工债务额度及构成、自身筹集经济补偿金能力等情况,并填报《补助资金申请表》、《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明细表》(同时附《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驻辽中央困难企业必须在所在地市级工商银行开设单独的经济补偿金专户,并将企业自筹经济补偿金部分及时划入经济补偿金专户。
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并轨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当期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基本情况、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实际需求额、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并在企业填报的《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财政部驻辽宁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并轨实施方案、银行出具的经济补偿金专户企业自筹资金到回执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总公司在对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并轨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定汇总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
5.驻辽中央困难企业根据总公司审定批准的并轨实施方案,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移交、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回执及时上报总公司。同时,要在经济补偿金专户所在银行为每个解除关系职工建立个人收款帐户,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经济补偿金从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直接划入每个职工的个人收款帐户。
6.财政部驻辽宁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及时对辖区内驻辽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当年实际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财政补助和企业负担的经济补偿金额等进行审核,并于下年1月底前汇总出具辖区内本年度经济补偿金发放情况的审核报告,分别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7.年度终了后,财政部与总公司清算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时,对驻辽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单独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