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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
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54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九条
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二十四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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