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50.教育部主管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等学校招生与考试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3)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属高等学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并汇总备案;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5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章程;
(3)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及对社会的承诺;
(4)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3.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作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