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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一般不办理借考手续。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试点工作。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常住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常住户口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处理。
  5.考生志愿的填报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录取工作需要,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考生志愿表(卡)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的原则设计。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方案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认真填写本人的报考登记表和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等,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表(卡)的指导,并认真校验和确认考生填涂的内容。

二 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须与原始(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
  7.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信息采集内容应适应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四部分。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应试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数据源。
  9.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要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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