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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和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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