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1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3月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1月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为代表的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5家企业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3月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邻苯二甲酸酐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