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
(2002年2月8日发布 汇发[2002]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联网等监管技术手段的提高和鼓励出口政策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下简称"核销单")使用期限的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
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文)中涉及的有关考核指标需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