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
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
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暂行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做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所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
三、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2)。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