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
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是为了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