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对产权登记主管财政机关有争议的,须报请上一级主管财政机关裁定。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和软件由财政部金融司统一制定和印发,并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五、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审核等工作。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确认金融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
(二)掌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状况;
(三)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出资行为;
(四)备案金融企业对外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五)检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六)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呈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主管财政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金融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有权依法行使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六、金融企业首次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法定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注:新设企业不提供);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企业章程;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八)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七、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