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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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