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