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5号)
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