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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艺术档案,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发艺术档案信息资源,配合业务部门参与艺术生产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发布的《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艺术档案归档范围

  一、综合活动材料
  1.各种艺术节形成的材料;
  2.调演、汇演、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种艺术比赛评奖形成的材料;
  4.专场文艺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种艺术展览形成的材料;
  6.各种艺术活动获奖形成的材料;
  7.各种艺术学术会议形成的材料;
  8.各种艺术活动计划、方案、总结形成的材料;
  9.各种艺术活动的统计报表材料;
  10.各种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形成的材料;
  11.文艺集成形成的材料;
  12.革命文化艺术史料形成的材料;
  13.各种综合性的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14.各种文化艺术刊物创刊以来形成的材料及刊物出版的重要原稿;
  15.各种艺术评论、报导、剪报材料;
  16.艺术挖掘、抢救材料;
  17.艺术院团的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二、文学创作材料
  1.文学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文学本(手稿与印刷本);
  3.创作素材材料;
  4.采风材料。
  三、艺术表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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