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艺术档案,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其复制件时,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发艺术档案信息资源,配合业务部门参与艺术生产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国家档案局1983年11月9日发布的《
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艺术档案归档范围
一、综合活动材料
1.各种艺术节形成的材料;
2.调演、汇演、巡演形成的材料;
3.各种艺术比赛评奖形成的材料;
4.专场文艺演出形成的材料;
5.各种艺术展览形成的材料;
6.各种艺术活动获奖形成的材料;
7.各种艺术学术会议形成的材料;
8.各种艺术活动计划、方案、总结形成的材料;
9.各种艺术活动的统计报表材料;
10.各种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形成的材料;
11.文艺集成形成的材料;
12.革命文化艺术史料形成的材料;
13.各种综合性的艺术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14.各种文化艺术刊物创刊以来形成的材料及刊物出版的重要原稿;
15.各种艺术评论、报导、剪报材料;
16.艺术挖掘、抢救材料;
17.艺术院团的大事记、组织沿革史、简介材料。
二、文学创作材料
1.文学创作活动形成的材料;
2.文学本(手稿与印刷本);
3.创作素材材料;
4.采风材料。
三、艺术表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