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保存。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擅自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投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标书确定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情况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招标投标主管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