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评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该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时间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
  第三十九条 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国家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从投标人处取得利益,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情况,并不得透露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