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时间和地点;
(九)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等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明确选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根据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或综合使用两种以上评标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收到招标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国家规定需对招标文件履行审批程序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