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一)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二)凡采购项目列入本规定附录1(《民用航空物资设备强制招标目录》)中的物资设备;
(三)资金提供机构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
(四)强制招标投标以外的物资设备,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
第八条 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供生产设备配套用零部件;
(二)采购旧机电产品;
(三)机电产品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或物资设备一次采购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五)因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难以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六)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七)其他不适于通过招标采购的产品。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只能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曾向项目审批机构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项目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类机构采购的;
(七)经项目审批机构审查并认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