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已被新规定取代)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询价采购,是指对多个供应商的价格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