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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失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费率显失公平,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费率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五)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制订、调整车险费率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随车因素
  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辆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
  (二)地区因素
  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等。
  (三)随人因素
  年龄、性别、驾龄、职业、婚姻状况、单人还是多人驾驶、违章肇事记录、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等。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车险核算,注重基础数据积累,为费率的制订和调整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车险监管报表。
  第十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公布、使用未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险费率的;
  (二)备案后未向社会公布即按调整后的车险费率承保的;
  (三)故意欺骗、误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二: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表


                      报表编号:保监统M2-02****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单位:万元、件、辆

┌─────────────┬─┬───┬───────┬─────────┐
│      险别     │ │   │  基本险  │   附加险   │
│             │ │ 合计 ├───┬───┼───┬─────┤
│             │行│   │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其他附加险│
│             │ ├─┬─┼─┬─┼─┬─┼─┬─┼──┬──┤
│             │ │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本期│本年│
│             │号│期│年│期│年│期│年│期│年│数 │累计│
│项目           │ │数│累│数│累│数│累│数│累│  │  │
│             │ │ │计│ │计│ │计│ │计│  │  │
├─────────────┼─┼─┼─┼─┼─┼─┼─┼─┼─┼──┼──┤
│一、保险业务收入     │1 │ │ │ │ │ │ │ │ │  │  │
├─────────────┼─┼─┼─┼─┼─┼─┼─┼─┼─┼──┼──┤
│1.保费收入        │2 │ │ │ │ │ │ │ │ │  │  │
├─────────────┼─┼─┼─┼─┼─┼─┼─┼─┼─┼──┼──┤
│2.分保费收入       │3 │ │ │ │ │ │ │ │ │  │  │
├─────────────┼─┼─┼─┼─┼─┼─┼─┼─┼─┼──┼──┤
│3.追偿款收入       │4 │ │ │ │ │ │ │ │ │  │  │
├─────────────┼─┼─┼─┼─┼─┼─┼─┼─┼─┼──┼──┤
│二、保险业务支出     │5 │ │ │ │ │ │ │ │ │  │  │
├─────────────┼─┼─┼─┼─┼─┼─┼─┼─┼─┼──┼──┤
│1.赔款支出        │6 │ │ │ │ │ │ │ │ │  │  │
├─────────────┼─┼─┼─┼─┼─┼─┼─┼─┼─┼──┼──┤
│ 减:摊回分保赔款     │7 │ │ │ │ │ │ │ │ │  │  │
├─────────────┼─┼─┼─┼─┼─┼─┼─┼─┼─┼──┼──┤
│2.分出保费        │8 │ │ │ │ │ │ │ │ │  │  │
├─────────────┼─┼─┼─┼─┼─┼─┼─┼─┼─┼──┼──┤
│3.分保赔款支出      │9 │ │ │ │ │ │ │ │ │  │  │
├─────────────┼─┼─┼─┼─┼─┼─┼─┼─┼─┼──┼──┤
│4.分保费用支出      │10│ │ │ │ │ │ │ │ │  │  │
├─────────────┼─┼─┼─┼─┼─┼─┼─┼─┼─┼──┼──┤
│5.手续费支出       │11│ │ │ │ │ │ │ │ │  │  │
├─────────────┼─┼─┼─┼─┼─┼─┼─┼─┼─┼──┼──┤
│6.营业税金及附加     │12│ │ │ │ │ │ │ │ │  │  │
├─────────────┼─┼─┼─┼─┼─┼─┼─┼─┼─┼──┼──┤
│7.营业费用        │13│ │ │ │ │ │ │ │ │  │  │
├─────────────┼─┼─┼─┼─┼─┼─┼─┼─┼─┼──┼──┤
│ 减:摊回分保费用     │14│ │ │ │ │ │ │ │ │  │  │
├─────────────┼─┼─┼─┼─┼─┼─┼─┼─┼─┼──┼──┤
│8.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15│ │ │ │ │ │ │ │ │  │  │
├─────────────┼─┼─┼─┼─┼─┼─┼─┼─┼─┼──┼──┤
│三、准备金提转差     │16│ │ │ │ │ │ │ │ │  │  │
├─────────────┼─┼─┼─┼─┼─┼─┼─┼─┼─┼──┼──┤
│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17│ │ │ │ │ │ │ │ │  │  │
├─────────────┼─┼─┼─┼─┼─┼─┼─┼─┼─┼──┼──┤
│ 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18│ │ │ │ │ │ │ │ │  │  │
├─────────────┼─┼─┼─┼─┼─┼─┼─┼─┼─┼──┼──┤
│2.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 │ │ │ │ │ │ │ │  │  │
├─────────────┼─┼─┼─┼─┼─┼─┼─┼─┼─┼──┼──┤
│ 减: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 │ │ │ │ │ │ │ │  │  │
├─────────────┼─┼─┼─┼─┼─┼─┼─┼─┼─┼──┼──┤
│四、承保利润       │21│ │ │ │ │ │ │ │ │  │  │
├─────────────┼─┼─┼─┼─┼─┼─┼─┼─┼─┼──┼──┤
│五、其他         │ │ │ │ │ │ │ │ │ │  │  │
├─┬───────────┼─┼─┼─┼─┼─┼─┼─┼─┼─┼──┼──┤
│ │1.保单保费      │22│ │ │ │ │ │ │ │ │  │  │
│ ├───────────┼─┼─┼─┼─┼─┼─┼─┼─┼─┼──┼──┤
│ │2.批减金额      │23│ │ │ │ │ │ │ │ │  │  │
│保├───────────┼─┼─┼─┼─┼─┼─┼─┼─┼─┼──┼──┤
│ │ 其中:退保金额   │24│ │ │ │ │ │ │ │ │  │  │
│费├───────────┼─┼─┼─┼─┼─┼─┼─┼─┼─┼──┼──┤
│ │  其中:全额退保金额│25│ │ │ │ │ │ │ │ │  │  │
│收├───────────┼─┼─┼─┼─┼─┼─┼─┼─┼─┼──┼──┤
│ │3.批增金额      │26│ │ │ │ │ │ │ │ │  │  │
│入├───────────┼─┼─┼─┼─┼─┼─┼─┼─┼─┼──┼──┤
│ │4.直接业务      │27│ │ │ │ │ │ │ │ │  │  │
│项├───────────┼─┼─┼─┼─┼─┼─┼─┼─┼─┼──┼──┤
│ │5.代理业务      │28│ │ │ │ │ │ │ │ │  │  │
│目├───────────┼─┼─┼─┼─┼─┼─┼─┼─┼─┼──┼──┤
│ │6.其他业务      │29│ │ │ │ │ │ │ │ │  │  │
│ ├───────────┼─┼─┼─┼─┼─┼─┼─┼─┼─┼──┼──┤
│ │7.实收保费      │30│ │ │ │ │ │ │ │ │  │  │
│ ├───────────┼─┼─┼─┼─┼─┼─┼─┼─┼─┼──┼──┤
│ │8.应收保费      │31│ │ │ │ │ │ │ │ │  │  │
├─┴───────────┼─┼─┼─┼─┼─┼─┼─┼─┼─┼──┼──┤
│9.承保数量        │32│ │ │ │ │ │ │ │ │  │  │
├─────────────┼─┼─┼─┼─┼─┼─┼─┼─┼─┼──┼──┤
│ 其中:退保数量      │33│ │ │ │ │ │ │ │ │  │  │
├─────────────┼─┼─┼─┼─┼─┼─┼─┼─┼─┼──┼──┤
│  其中:全额退保数量   │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35│ │ │ │ │ │ │ │ │  │  │
├─────────────┼─┼─┼─┼─┼─┼─┼─┼─┼─┼──┼──┤
│11.报案数量        │36│ │ │ │ │ │ │ │ │  │  │
├─────────────┼─┼─┼─┼─┼─┼─┼─┼─┼─┼──┼──┤
│12.结案数量        │37│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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