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随文下发《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附件一)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及填制说明(附件二),作为本次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五、有关保险机构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为今后实现保险机构自主制订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创造条件。
六、广州、深圳保监办对辖区内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误导投保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恶性竞争的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业。
七、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在试点地区,保监会原有关费率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1.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
附件一:
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费率改革,指导保险公司制订公平合理的车险费率,改进车险监管方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经法人授权。法人对其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法人授权书;
(二)备案申请函;
(三)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测算数据;
(四)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含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式两份)。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保险监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以收文日期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备案申请,在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上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退还申报单位,一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由保险监管部门存档。
第五条 保险公司收到加盖受理专用章的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后,应将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布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备案的车险费率制订、调整方案中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