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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40号 2001年8月1日)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防范利差损风险,经研究,现就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采用年单利设计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产品的年单利以年复利2.5%为基数进行换算。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销售的预定利率高于前款规定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应在2001年8月10日之前完成预定利率的调整工作。预定利率调整后的产品经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销售。
  三、已就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备案申请的公司,凡申报的产品预定利率高于本通知规定预定利率的,由原开发单位对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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