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1]134号 2001年7月16日)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圆满完成对各保险公司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
各保监办应对辖区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和1-2个中心城市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同时根据辖区内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确定其他公司的抽查对象,对于重点公司要加大检查力度。
二、抽查内容
抽查内容按照《
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执行,重点检查:
(一)各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至4月的违规行为是否在自查自纠报告中真实反映,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市场整顿开始以后是否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等。
(二)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修改、补做业务台账,调换业务、财务单证等。
(三)对于重点抽查的公司,除检查车险外,还应对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内控制度、单证管理、保费入账、手续费支付、违规退费、虚假赔案等。
三、各保监办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是已在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或从轻处理;
2.未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反映的,以及在市场整顿开始后仍违规经营业务的,应按照《
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保监办应认真填写《车险市场整顿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检查内容扩大到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和货运险的,应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填写《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抽查工作结束后,各保监办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上报我会。
五、各保监办应于8月31日前将重点抽查报告上报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