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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实施费率优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使用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实施费率优惠的通知
 (保监函[2001]139号 2001年6月15日)


上海、南京、福州保监办:
  为配合上海、南京、厦门三地机动车辆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投保人真实、完整地填写随人信息,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三地符合条件的投保人给予费率优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次投保时,能够完整、真实填写随人信息的投保人可享受总保费3%的折扣优惠。
  二、续保或转保时,能够出示车险智能保险证并且其所载随人信息完整、真实的投保人,亦可享受总保费3%的折扣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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