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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个人嗜好
  ·近三年肇事记录
  ·违章记录
  ·其他内容
  二、批改记录
  ·批单数量
  ·批改项目
  ·批改时间
  ·批单号
  三、理赔住处(含当年内的三年)
  ·赔案数量
  ·赔案编号
  ·出险时间
  ·出险险别
  ·责任类型
  ·赔案金额
  ·币种
  四、其他信息
  ·补卡次数

  附件二:       

保险证的正面内容与背面内容

  一、正面内容
  正面中心为小汽车图案及“机动车辆保险证”字样,右上角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左上角为公司徽标和名称,右下角为IC卡流水号。
  各公司智能保险证的正面底色可以不同。
  各公司据此规定将智能保险证的正面设计方案报保监会备案后执行。
  二、背面内容
  背面内容包括明示住处和使用须知。
  智能保险证背面上部为明示住处区域,用于明示车辆号牌号码(仅在首次明示时出现)、是否投保三者险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信息。在目前部分地区交警部门不具备读卡机具情况下,设置明示信息是为便于交警部门查验车主是否按规定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待交警等部门配备了读卡工具后,再逐步取消明示信息。
  以京A-12345号车,已投保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首次明示为例,其明示信息为:“京A-12345/保三者险/20010101-20011231/”。自第二次明示起不需要号牌号码。
  智能保险证背面下部为使用须知区域,使用须知的内容如下:
  1.本卡系记载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和相关售后服务项目的智能保险证。
  2.凡向本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查询、批改、索赔、续保,以及享受售后服务时均应出示本卡。
  3.一车一卡,随车携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本公司挂失。
  4.发生机动车辆的保险事故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本公司报案。
  5.本卡背面的明示住处有涂改、损毁等现象的均为无效。
  6.使用本卡须遵守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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