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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
 (保监函[2001]96号 2001年5月11日)


深圳保监办:
  为使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20%的浮动权,但费率向上调整前,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保监会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率向下调整时,采取事后备案的形式。请你办加强对深圳车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各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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