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
(保监函[2001]96号 2001年5月11日)
深圳保监办:
为使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20%的浮动权,但费率向上调整前,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保监会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率向下调整时,采取事后备案的形式。请你办加强对深圳车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各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