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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1.是否聘用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代理人;
  2.是否签订不符合《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险代理协议;
  3.是否建立保险代理人档案库、代理业务台账和支付手续费账簿;是否建立健全各项保险代理管理规章制度;
  4.是否存在将业务专用章、重要保险凭证和单据交付代理人情况;
  5.是否及时与代理人结算保费,对保险代理人的财务管理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直接从保费中扣减保险代理手续费及直接业务提取手续费的情况;
  6.是否授权代理人签发保险单;
  7.是否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业务等。
  (三)车险服务状况
  1.是否建立客户服务制度;
  2.报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3.2000年度机动车辆保险赔案的结案率(结案率是指年度已决件数占立案件数的比例);
  4.处理车险投诉和纠纷的情况;
  5.车险承保和理赔过程中的快速优质服务情况;
  6.通过检查,对车险服务进行评价。
  三、整顿时间安排
  本次整顿工作采取保险公司自查自纠、保监办重点抽查及保监会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1年5月上旬至6月底为保险公司自查自纠阶段
  1.各公司要根据中国保监会整顿保险市场秩序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整顿工作,成立以车险业务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整顿领导小组,按照车险业务整顿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于5月15日之前将方案上报中国保监会。
  各公司应对本系统内车险经营、代理人管理及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的自查自纠,并于6月底之前将自查自纠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报至中国保监会。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应包括:(1)落实和执行保险监管有关政策法规情况;(2)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及总公司自查自纠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于5月20日之前报当地保监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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