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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财险扩展地震险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财险扩展地震险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96号 2001年4月10日)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得法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现将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职能部门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总公司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各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经总公司批复后,由各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报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各机构申报扩展地震风险责任项目时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保险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重要性、保险金额、承保主险险种、单独的扩展地震险条款、拟定费率、地震险分保安排;
  (二)项目的地震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项目所在地地震风险状况、项目本身的抗震设防能力说明。
  五、各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以上程序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中国保监会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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