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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199号 2001年12月14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我会于近期批准部分保险公司可在一些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机构筹建中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筹建。筹建分支机构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加强领导,时间服从质量,决不允许盲目铺设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资本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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