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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1]81号 2001年3月27日)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
  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        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


 
  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
  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

  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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