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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
 (保监发[2001]57号 2001年2月2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近期,我会发现有的公司在未向保监会申请任职资格审查的情况下,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有的公司未经批准先行取得工商部门对机构负责人资格的确认,严重违反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严肃任职资格审查工作,强化任职前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21条规定。保险机构未经保监会审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人员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准批复任职资格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事先到位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加强事先沟通与协调。为便于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提交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报告之前,要加强与我会的事先沟通。保险机构董事会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重大变更决定之前,要与我会沟通。
  三、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27条规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获准辞职,或被董事会免去其职务,或受到本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其他行政处分的,保险机构必须如实、及时报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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