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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59号 2001年8月28日)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请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使用这些文书,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会政策法规部。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一
           中国保监会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

                          ____[ ]号

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你(机构)的下列物品____(物品性质,具体见物品清单)在____(地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存期间未经____(决定机关名称)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上述登记保存物品。
  联系电话:
  附: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年  月  日
                         (决定机关章)

  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物品清单

  当事人: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
  性别:__年龄:__职务:____电话:____
  案由:______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
  执行机关: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执行依据: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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