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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失效]

  派出机构制定的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监管保险机构在辖区内的市场行为。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检,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来自辖区内和中国保监会转办的保险信访投诉;定期分析辖区内保险信访投诉所反映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典型事例。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问题较普遍、涉及面广,而保险分支机构自身无法解决的信访投诉,可责成保险分支机构报其总公司处理。
  第三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案件及其处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初第5个工作日之前,将上一季度办理信访投诉的统计资料和要情书面报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监管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辖区内区域性保险行业社团组织。
  第四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办理中国保监会委托的事项。
  中国保监会委托派出机构办理事项,须以“中国保监会委托书”的方式交办。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下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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