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
第二章 保险机构管理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一)初审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审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变更名称。
第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公司的机构管理工作:
(一)报导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筹建工作;
(二)初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撤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审批保险代理公司变更地址、变更名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外资保险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一)初审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审批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变更名称。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初审总代表处、代表处的设立、合并、展期与撤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审批外资保险机构总代表处、代表处变更地址,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许可证管理工作: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年检登记以及对外公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二)保险代理公司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年检登记以及对外公告;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年检登记以及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兼业代理人的资格审批和兼业代理关系的审核,并定期向中国保监会上报兼业代理人数据。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非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