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部门(单位)对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对通过评审并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批复项目任务书或签定合同书。部分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并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实施过程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已经批复并列人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因需求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并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并视考核和评估结果,确定后期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有关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书。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第十九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科研资金,国防科工委负责对国防基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国防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