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开展国防基础科研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计划的发展思路、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
(二)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编制。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并发布国防基础科研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规划思路和计划指南,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项目前期综合论证,提出五年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四)计划编制与审定。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发布五年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五年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编写并下达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 (单位)年度计划建议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编制井下达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九条 为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和合同制管理。部分项目试行招标。
第十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任务书批复和签定合同四个阶段:
(一)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二)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国防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